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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东成大厦业委会诉长沙市国土局“违法给开发商发放本大楼负一楼停车位产权证”

长沙市国土局将属于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场违法违规给开发商发放产权证,铁的事实证明:建地下停车场的钱是业主出的,土地出让金是业主出的,凭什么理由给开发商发地下停车场产权证?

长沙市东成大厦业委会诉长沙市国土局“违法给开发商发放本大楼负一楼停车位产权证”

长沙市国土局将属于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场违法违规给开发商发放产权证,铁的事实证明:建地下停车场的钱是业主出的,土地出让金是业主出的,凭什么理由给开发商发地下停车场产权证?

东成大厦业委会诉长沙市国土局违法违规给开发商发放地下停车位产权证一案,今天收到一审裁定,裁定认为,东成大厦业委会就本案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混淆概念,一顿乱判,这就是长沙欺骗老百姓所谓依法治国的证据!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推动法制进步,为了求得公平、公正、公义,东成大厦业委会决定上诉,哪怕打到最高院!

代 理 词(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委托人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的代理人,参与委托人诉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撤销所有权登记行政行为一案的诉讼。现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核发的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第709071653号、第709071656号《房屋所有权证》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程序违法,违反了法定审慎审核义务。

1、原房产登记部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违反审核程序,未对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依法审慎审核。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没有审查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申报办理2004年度检验手续,经2005年6月15日催检公告后仍未补报办理年检手续,于2006年5月31日被登记机关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被限其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营业执照和公章缴回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这意味着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再使用其公司公章,但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违反规定,先后在2006年12月30日《车位划分协议》、2009年4月22日《关于车库车位说明》、2009年5月8日《湖南省拍卖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2009年5月21日《东成大厦12496.57㎡房产拍卖面积价格构成表》、2009年5月13日《长沙市房屋转移登记(询问)申请书》和《长沙市房屋转移授权委托书》上加盖了”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如果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公司公章按时缴回,那么在上述材料上所加盖的公章就是伪造的,如果未缴回,该公章也已作废不得再使用。因此,用伪造的公章或者用应缴回作废的公章加盖的上述材料是违法的,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具有产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主体资格。

二是被告提供的十一组事实证据中,只有证据十中的两份《长沙市房屋转移授权委托书》才有原件(委托人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了无效的公章),其他十份证据均没有当庭出示原件。在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房产转移登记时没有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被告在没有申请材料原件的情况下即进行产权转移登记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其行政行为违法。

三是《湖南省拍卖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明显存在虚假。该确认书没有具体编号,没有湖南省拍卖公司和买受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没有确认书的出具时间。

四是未提供转移登记之前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能证明本案三个《房屋所有权证》所涉及的东成大厦地下一层的专有所有权主体是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表明,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撤销原房屋所有权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作废。

2、原房产登记部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违反房屋登记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八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东成大厦总用地面积为3665.01㎡,占地面积1297.3㎡,总建筑面积39311.5㎡,地上30层,地下2层,地下室建筑面积5065.6㎡。东成大厦在2000年竣工后陆续交付使用。小区共126户业主,2002年分别办理了房产证,并在2006年前分别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东成大厦的建筑物专有部分已由业主购买,土地使用权已由业主分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等房屋也随之转移,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不再享有东成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和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等房屋的所有权。本案第三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只是在申请书上填写了00177738所有权证号,既没有提供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地下一层(负一楼)的房屋所有权证,也没有提供该地下室的土地使用权证,而00177738所有权证号的颁发者、登记性质、房屋坐落、建筑面积、公共配套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无从核实,但原房产登记部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却违反”房地一致”原则,违法为第三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办理了本案所涉的房屋所有权证。

3、 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黄承东是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见原告证据五:企业信用信息),黄承东还担任过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见原告证据六:商品房购销合同)。但被告对此未审核。

二、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第709071653号、第709071656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涉建筑物为地下室的一部分即地下一层,属于东成大厦的公用设施,归业主共有。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1995)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从东成大厦1996年《总平面图》和2000年的《竣工图》可以看出,东成大厦地下室停车72辆,位于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地下二层为人防工程),作为东成大厦唯一的停车场地,属于东成大厦的公用设施。本案涉及的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第709071653号、第709071656号房屋所有权证分别登记了18、14、5个车位,均位于东成大厦地下一层,是开发商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划建设的地下室中的一部分。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依此规定,即使本案开发商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成东成大厦后取得了该栋大厦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也不能因此认定其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房屋享有专有所有权。被告在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地下一层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即主观认定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买卖行为有效,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三、原告与被告核发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第709071653号、第70907165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原告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是经东成大厦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也是东成大厦业主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小区车位作为公建配套设施,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成本未计入房价的证据材料,其建造费用即已经包含在全体业主的购房款中,开发商不可以二次出卖。但被告却未依法审核,即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发证,其行政行为涉及并侵害了东成大厦全体业主的公共权益,原告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业主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办理的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第709071653号、第709071656号《房屋所有权证》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程序违法,侵害了东成大厦业主公共权益,原告有权利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原告提出撤销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3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6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代理人:周雁武

2018年10月12日

首先向尊敬的审判长说声感谢,今天上午的开庭一直搞到12点20分才结束,庭审笔录内容无时间核对,只能暂时先签名完成程序。我认为,法庭让我们写个书面的辩论意见,在一周内交给法庭的决定很正确,更有我的发言语音很不标准,书记员听了根本无法记录,这样采用书面提交很科学并且也客观。再次感谢,今天的庭审让您们辛苦了。

原告法庭辩论意见(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长沙东成大厦于1999年交付使用,2000年销售告罄。原告以铁的证据和铁的证据链证明,被告涉嫌官商勾结、坑害党和国家、坑害人民群众。

一、负一楼停车位、负二楼人防工程属于本大楼公共配套设施,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如下发放产权证的证据:

(只有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向开发商发放专属产权证)

1、东成大厦负一楼车位、负二楼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单列,并没有公摊到整个大楼建筑成本的证明材料;

2、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证明材料;

3、单独规划、立项、报建证据明材料。

被告在没有以上三个必备证明材料基本要件的情况下,竟然给开发商发放专属产权证,是违法、违规、官商勾结的腐败行为,是公然伙同开发商,抢夺广大人民群众财产的侵占犯罪行为。

不仅如此,被告胆子大的吓人,作恶程度令人发指,竟然将属于国家财产的小区人防工程,给多个小区开发商发放了专属产权证,伙同开发商共同盗窃国家财产。经初步调查,这种恶劣的犯罪行为全国鲜见,唯独长沙泛滥(例如:长沙河西的共和世家小区)。

二、2000年东成大厦的房屋销售告罄后,专属部份的面积已经卖给了100多户全体业主,土地使用权也由全体业主分摊,开发商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商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也同时做了这样的约定。请问被告:负一楼车位没有分摊一寸土地,难道车位是修建在天上不成? 被告明知所属土地使用权,已经分摊给全体业主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一点点证据的情况下,以及建造地下停车场的成本已经分摊给全体业主的事实,竟然给开发商发放负一楼地下专属产权证,完全是在伙同开发商害人民群众。

三、负一楼明明是车位,被告竟然偷梁换柱,在给开发商发放产权证时,将”车位”偷偷摸摸改成了”车库”,法官同志,在座的各位,车位是处于四周无墙,处于敞开的状态,而车库是四周有遮拦物,非车库主人允许是进去不得,就像独立别墅的地下车库一样,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大家看看,被告帮助开发商偷鸡摸狗的行为是何等的无耻。

四、被告明明知道,开发商在04、05年没有工商年检,2006年6月,已经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被告竟然包庇原开发商私刻东成房地产公司公章,伪造假拍卖证明,将共有财产,以合法掩盖非法的手段,将开发商在东成大厦的房产包括共有地下车位,偷偷转移给联鑫公司。狐狸再狡猾也会露出尾巴,在被告单位办理过户登记时,开发商的法人,同时也是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难道被告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有眼无珠看不见?

五、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及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办法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由一个物业企业施行物业管理。可是,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拒绝将负一楼、负二楼的物业管理,移交给大楼现行物业管理企业,好邻居物业公司施行物业管理,而是自行委托他人管理,因此,给大楼的物业管理工作造成混乱,特别是负一楼、负二楼的电线电缆,杂乱无章,私拉私接电线电缆产生安全隐患,随时有可能发生危险,特别是电力火灾危险。该问题我们已经向有关部门汇报过,也向联鑫公司指出过,将来万一发生火灾险情,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将担责。

通过这次审判,也是检验长沙市法治建设的水平,也是检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多次提到的,党的初心和宗旨是否在长沙有所贯彻,同时也是检验长沙的反腐倡廉工作,已及政治生态环境是否好转的体现。今天,来了这么多人参加庭审旁听,证明了人民群众的关心与期望,希望法庭依法做出正确的判决,还人民群众一个公平,还社会一个公道。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谢谢庭审的所有工作人员,谢谢参加庭审旁听的新闻媒体记者,谢谢社会各界参加旁听的朋友们。

原告代表: 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谈俊签字

二0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通过今天的庭审举证、执证、辩论,我还要补充如下几点:

一、在庭审中,被告再三声称,国土局在发放产权证过程中,没有审查核实的责任,也没有能力审查核实。那么,我们请问:发证部门不承担审查核实的责任与义务,由谁来负责审查核实? 私刻个公章,办你国土局办公楼的产权证,你是不是也给办?办证的行政主管责能部门没有审查核实的责任,难道让习主席李总理亲自审查核实?

通过庭审,在场的所有人终于长见识了,原来去国土局办产权证不审查,谁都可以去办,只要伪造个公章、文书,连原件都不要,就可以毫不费力将区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办公大楼的房产办到自己的名下。真是天大的笑话,这是不是卓贝林在说台词?

二、被告在庭审中出具了11组证据材料,当我们要看原件时,被告拿不出原件,11组证据中仅有1组原件,其它10组全是复印件,当庭我们向被告追要原件时,被告不做回答。

三、开发商在04、05年没有工商年检,2006年6月,已经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并且收回公章和营业执照。可是,在开发商工商执照被吊消三年后的2009年,被告仍然伙同开发商私刻企业公章,并且为开发商办了产权证,请问,这种办产权证合法合规吗? 是不是官勾结?被告不做回答。

四、地下车位办理产权证的依据在哪里?我翻遍了法律法规,没有找到一条地下车位,给开发商办理产权证的法律条文。请问被告:你给东成大厦开发商,发放地下车位产权证的法律依据在哪里?你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将建设地下车位,其建设费用单立,没有摊入整栋大楼建筑成本的证明材料吗?既然建筑地下停车位的费用已经摊入整栋大楼,你把地下停车位送给了开发商,与理与法哪一条能站住脚?这不是合伙抢劫人民群众的财产又是什么?

五、明明是地下车位,被告给开发商发产权证时,偷梁换柱将车位写成车库,难道被告连什么叫车位,什么叫车库,这点简单常识都不懂?这不是帮助开发商混水摸鱼瞒天过海又是什么?

六、被告将不少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也给开发商发了产权证。人防工程可是国家财产啦,你们竟然有着斗大的胆子,这是伙同开发商抢夺国家财产呀!胆子真够大的,到了胆大包天的程度!为此,我们要求法庭将该案移交公安、监察立案侦查。

七、被告说应当打民事诉讼,不应当打行政诉讼。我们不听这种忽悠,因为,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违规为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并且造成后果,如果不是被告与开发商官商勾结,人民群众就不可能遭受如此重大损失。因此,必须首先纠正不法行政行为。

八、被告说业委会没有主体资格打行政诉讼。业委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怎么没有资格?难道要被告授权才有资格?真是小孩子说话幼稚可笑。

今天被告在法庭上,被告不论是举证还是答辩,理屈词穷,无法说清楚给开发商发放东成大厦地下车位专属产权证的理由,更拿不出证据证明发证的合法性,同时也让我们看到,职能部门的工作态和责任心至今还是缺失,仍然没有认识到这种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给人民群众代来的伤害有多深,起到了破坏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破坏了政治生态环境,做到了敌对势力想做而做不到的事。犯了法又不思改正,仍然是狡辩不悔改,这是令人痛心的事,希望通过这次庭审,能够促使被告加强责任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再也不犯这类低级错误,这将给人民群众带来何等的灾难。

以上是通过今天的庭审的补充意见。

原告代表: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谈俊签字

二0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请看奇葩的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一审裁定书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21楼。联系电话:13707318263

负责人:谈俊,业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地址长沙市黎托街道劳动东路238号。联系电话:0731-84529221

法定代表人:陈晓阳,局长。

第三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鑫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7号东成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黄承东,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6月4日登记颁发的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房屋所有权证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案,不服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湘0102行初164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请求撤销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湘0102行初164号行政判决书,并依法确认上诉人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二、依法确认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给第三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的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原审法院认为”市国土局提供的《长沙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表》记载,涉案房屋产权系东成公司所有,原所有权证为00177738″是违背事实的。首先,市国土局提供的《长沙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表》证据不是原件,没有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也不具有合法性;其次,00177738号权证是东成大厦的初始登记(即栋证),并不是专有所有权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对未经登记机关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规定,属于东成大厦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在00177738号权证上,而东成大厦地下车位、人防工程等属于东成大厦的配套公用设施,东成公司无权仅凭00177738号栋权证即处分、转让属于东成大厦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而被上诉人在为第三人办理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以及原审法院审理时对00177738号权证是栋权证还是专有所有权证未依法进行审核和查实。

2、联鑫公司购买涉案房产的程序违法。东成公司将不享有专有所有权的房屋委托湖南省拍卖公司拍卖,拍卖程序违法,而且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湖南省拍卖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明显存在虚假,未提供证据原件,且该确认书没有具体编号,没有湖南省拍卖公司和买受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没有确认书的出具时间。另外,东成公司和联鑫公司存在关联交易,黄承东是联鑫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东成公司的董事,黄承东还担任过东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被上诉人对此未认真审核,并凭虚假的《湖南省拍卖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为第三人联鑫公司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其行政行为违法,而原审法院对此事实却置于不顾,作出违法的事实认定。

二、东成大厦业委会与该转移登记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东成大厦业委会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原审法院认定”东成大厦业委会与该转移登记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东成大厦业委会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该认定不合法。理由:

1、东成大厦业委会与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转移登记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所涉建筑物为地下室的一部分即地下一层车位,属于东成大厦的配套公用设施,归业主共有,东成公司无权处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1995)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从东成大厦1996年《总平面图》和2000年的《竣工图》可以看出,东成大厦地下室停车72辆,位于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地下二层为人防工程),作为东成大厦唯一的停车场地,属于东成大厦的公用设施。本案涉及的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登记了18个车位,位于东成大厦地下一层,是开发商东成公司规划建设的地下室中的一部分。因此,东成公司将该配套公用设施–18个停车位违法处分给联鑫公司,侵害了东成大厦全体业主的公共权益,与东成大厦全体业主存在利害关系,东成大厦业主有权通过自己的自治组织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2、东成大厦业委会是经东成大厦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自治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东成大厦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长沙市东成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凡涉及大厦业主权利、公共集体利益,无需经业主大会投票,直接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进行协商、谈判、举报、诉讼”。小区车位作为公建配套设施,联鑫实业公司和东成公司未提供成本未计入房价的证据,但被上诉人却未依法审核,即为联鑫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发证,其行政行为侵害了东成大厦全体业主的公共权益,上诉人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业主权益。因此,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是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特此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

2018年11月5日

上诉人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房屋初始登记栋证与专属产权证是完全两个不同概念,房屋初始登记栋证登记了整栋大楼共有和专有两个部分,并且全部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开发商是栋证的持有人。一但房屋销售结束,按照《房地产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向开发商收缴房屋初始登记栋证。被上诉人出示的是房屋初始登记栋证,不是专属产权证。被上诉人将栋证上属于共有的地下停车位,做为专有部分并且转移给联鑫公司,而且非法发放了专属产权证,侵犯了东成大厦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合法权益,要求被上诉人纠正发证工作中的错误,具有诉讼合法性和主体资格。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误打误判,请求驳回一审裁定。

长沙东成大厦于1999年交付使用,2000年销售告罄。上诉人以铁的证据和铁的证据链证明,被上诉人涉嫌官商勾结、坑害党和国家、坑害人民群众,或者是工作失误,至使大楼业主蒙受集体损失。

一、负一楼停车位、负二楼人防工程,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大楼地下设施属于公共配套,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被上诉人不敢向法庭提交如下给开发商发放专属产权证的依据材料,举证不力。

向开发商发放专属产权证三个基础条件:

1、东成大厦负一楼车位、负二楼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必须单列,建设成本不允许公摊到整栋大楼建设成本的证明材料;

2、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

3、单独规划、立项、报建的证明材料。

被上诉人在没有以上三个必备材料的情况下,竟然给开发商发放专属产权证,是违法、违规、官商勾结的腐败行为,是公然伙同开发商,抢夺广大人民群众财产的侵占犯罪行为。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大楼地下设施属于公共配套。

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1995)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从东成大厦1996年《总平面图》和2000年的《竣工图》可以看出,东成大厦地下室停车72辆,位于地下室一层和地下室二层(地下室二层为人防工程),作为东成大厦唯一的停车场地,属于东成大厦的公用配套设施。

1、被上诉人没有出示东成大厦负一楼车位、负二楼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单列证据,而且要证明没有公摊到整个大楼建设成本的证据材料;

2、被上诉人没有出示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

3、被上诉人没有出示单独规划、立项、报建的证明材料。

被上诉人官商勾结腐败到极点,并且将不少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也给开发商发了专属产权证。人防工程是国家财产,被上诉人竟然如此大胆,伙同开发商抢夺国家财产!到了胆大包天的程度!为此,我们强烈要求法庭将该案移交纪监委立案调查。

二、2000年东成大厦的房屋销售告罄后,专属部份的面积已经卖给了100多户全体业主,土地使用权也由全体业主分摊,开发商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商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房屋销售合同也同时做了这样的约定。请问被上诉人:负一层车位没有分摊一寸土地,难道车位是修建在天上? 被上诉人明知所属土地使用权,已经分摊给全体业主的情况下,给开发商发放负一楼地下专属产权证,完全是在与开发商合伙坑害人民群众。

三、被上诉人明知开发商就地下室停车位没有单独规划和单独立项报建的基本要件,属于大楼的公共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被上诉人给开发商发放专属产权证,其行政行为非法。

四、负一楼明明是车位,被上诉人竟然偷梁换柱,在给开发商发放产权证时,将”车位”偷偷摸摸改成了”车库”。车位是处于四周无墙,处于敞开的状态,而车库是四周有遮拦物,非车库主人允许是进去不得,这是最基本的常识,难道被上诉人连这点基本常识也不懂?

五、被上诉人明明知道,开发商在2006年6月已经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根据《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章和营业执照已经被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收缴,在开发商被吊消工商执照三年后的2009年,被上诉人竟然包庇已经被吊消工商执照的开发商私刻东成房地产公司公章,以非法手段,将东成大厦属于共有地下车位,从房屋初始登记栋证上偷偷转移给联鑫公司。在被上诉人办理转移登记时,开发商的法人,同时也是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两个企业之问有关联关系,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左手套右手。难道被上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有眼无珠看不见?是审查不严还是故意?请法庭进行刻实。

六、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举证的11组证据材料,其中仅有1组原件,其它10组全是复印件。仅凭复印件怎么办产权证的?是工作失误还是故意?请求法庭责令被上诉人拿原件进行举证。

七、被上诉人出示的《湖南省拍卖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也是假的,该《确认书》没有具体编号,没有湖南省拍卖公司和买卖人公章,也没有确认书的出具时间,而且又是复印件。拍卖成交确认书明显伪造虚假,被上诉人是故意还是工作失误?

六、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再三声称,国土局对发放产权证没有审查核实的责任,也没有能力审查核实。那么,我们请问:发证部门不承担审查核实的责任与义务,由谁来负责审查核实? 私刻个公章办你国土局办公楼的产权证,你是不是也给办?办证的行政主管责能部门没有审查核实的责任,难道让习主席李总理亲自审查核实?这充分说明被上诉人吃人民的饭拿共产党的钱,完全没有工作责任心。

通过庭审,在场的所有人终于长见识了,原来去国土局办产权证不审查,谁都可以去办,只要伪造个公章、文书,连原件都不要,就可以毫不费力将区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办公大楼的房产办到自己的名下。真是天大的笑话,这是不是卓贝林在说台词吧!

八、被上诉人说应当先打民事诉讼,不应当打行政诉讼。我们不听这种忽悠,因为,是被上诉人行政行为不作为乱作为一顿胡搞造成的后果,如果不是被上诉人与开发商官商勾结,或工作失误,人民群众就不可能遭受如此重大损失。因此,必须首先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

九、被上诉人出示的《湖南省拍卖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没有具体编号,没有湖南省拍卖公司和买卖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也没有确认书的出具时间,也没有原件等,这份《拍卖成交确认书》明显伪造虚假,被上诉人是故意还是工作失误?

十、被上诉人说业委会没有主体资格打这场行政诉讼。业委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代表东成大厦全体业主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怎么没有资格?难道要被上诉人授权才有资格?真是小孩子说话幼稚可笑。

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不论是举证还是答辩,理屈词穷,漏洞百出,无法说清楚给开发商发放东成大厦地下车位专属产权证的理由,更拿不出证据证明发证的合法性,同时也让我们看到,职能部门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至今还是缺失,仍然没有认识到这种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给人民群众代来的伤害有多深,起到了破坏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破坏了政治生态环境,做到了敌对势力想做而做不到的事。犯了事又不思悔改,仍然是狡辩,这是令人痛心的事。

此致

2018年10月12日上午九点半,由长沙市东成大厦业委会诉长沙市国土局“违法违规给开发商发放东成大厦地下停车场产权证”在芙蓉区法院1号审判厅开庭。

长沙国土局在开发商三无(无规划、无立项、无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竟将地下建造成本已全部摊销到房价的地下车位,给开发商发放了《车位产权证》。

先看行政起诉状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21楼。

联系电话:13707318263

负责人:谈俊,业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雁武,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地址长沙市黎托街道劳动东路238号。

联系电话:0731-84529221

法定代表人:陈晓阳,局长。

第三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鑫公司)。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7号东成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黄承东,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请求撤销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3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6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东成大厦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7号,是由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1996年6月规划设计、2000年3月开发建设的,总用地面积3665.01㎡,占地面积1297.3㎡,总建筑面积39311.5㎡,地上30层,地下2层,地下室建筑面积5065.6㎡,地下室停车位72个。地下负二层为人防工程,地下负一层为地下车位,均属东成大厦的公共附属设施。

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收到芙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联鑫公司诉原告和长沙好邻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一案的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联鑫公司向法院提供了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在2009年6月4日登记颁发的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3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6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据显示,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地下负一层共37个车库、建筑面积2070.54㎡的所有权登记在联鑫公司名下。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东成大厦在2000年竣工后陆续交付使用。小区共126户业主,2002年分别办理了房产证,2006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东成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已由业主分摊,建筑物专有部分已由业主购买,地下车库的开发修建成本应当已经分摊在商品房修建成本中,那么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包括地下车位、转换层、架空层、楼栋大堂、物业管理用房、设备房等等)就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均不能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

原告认为,东成大厦负一楼的地下车库权属应当是随着房屋的出售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已经一并转移给了东成大厦的全体业主,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地下负一层37个车库、建筑面积2070.54㎡的所有权登记在联鑫公司名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东成大厦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原告特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3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6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东成大厦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

2018年8月2日

再看“原告法庭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长沙东成大厦于1999年交付使用,2000年销售告罄。原告以铁的证据和铁的证据链证明,被告犯有官商勾结、坑害国家、坑害人民群众行为:

一、负一楼停车位、负二楼人防工程属于公共配套设施,被告无法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东成大厦负一楼停车位、负二楼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单列证明材料;

2、缴纳土地出让金证据;

3、单独规划、立顶、报建证据。

被告在没有以上三个必备的基本要件的情况下,竟然给开发商发放专属产权证,是违法、违规、官商勾结的腐败行为,是公然伙同开发商抢夺广大人民群众财产的侵占犯罪行为。

不仅如此,被告胆子大的吓人,作恶程度令人发指,竟然将属于国家财产的小区人防工程,给多个小区开发商,发放了专属产权证,伙同开发商共同盗窃国家财产。经初步调查,这种恶劣的犯罪行为全国鲜见,唯独长沙盛行。

二、2000年东成大厦的房屋销售告罄后,专有部份的面积已经卖给了100多户全体业主,土地使用权也由全体业主分摊,开发商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商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也同时做了这样的约定。请问被告:负一楼停车位没有分摊一寸土地,难道停车位是修建在天上不成? 被告明知所属土地使用权,已经分摊给全体业主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一点点证据的情况下,给开发商发放负一楼地下专属产权证,完全是在与开发商合伙坑害人民群众。

三、负一楼明明是停车位,被告竟然偷梁换柱,在给开发商发放产权证时,将“停车位”偷偷摸摸改成了“停车库”,法官同志,在座的各位,停车位是处于四周无墙敞开的状态,而停车库是四周有遮拦物,非车库主人允许是进去不得,就像独立别墅的地下停车库一样,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大家看看,被告偷鸡摸狗的行为是何等的无耻。

四、被告明明知道,开发商在2006年6月,已经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竟然包庇原开发商私刻东成房地产公司公章,将开发商的财产,以合法掩盖非法的手段,将开发商在东成大厦的房产,偷偷转移给联鑫公司。狐狸再狡猾也会露出尾巴,在被告单位办理过户登记时,开发商的法人,同时也是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难道被告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有眼无珠看不见?

五、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及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办法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由一个物业企业施行物业管理。可是,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拒绝将负一楼、负二楼的物业管理,移交给大楼现行物业管理企业,好邻居物业公司施行物业管理,而是自行委托他人管理,因此,给大楼的物业管理工作造成混乱,特别是负一楼、负二楼的电线电缆,杂乱无章,私拉私接电线电缆产生安全隐患,随时有可能发生危险,特别是电力火灾危险。该问题我们已经向有关部门汇报过,也向联鑫公司指出过,将来万一发生火灾险情,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将担责。

通过这次审判,也是检验长沙市法制建设的水平,也是检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多次提到的,党的初心和宗旨是否在长沙有所贯彻,同时也是检验长沙的反腐倡廉工作,已及政治生态环境是否好转的体现。今天来了这么多人参加庭审旁听,证明了人民群众的关心与期望,希望法庭依法做出正确的判决,还人民群众一个公平,还社会一个公道。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谢谢庭审的所有工作人员,谢谢参加庭审的新闻媒体记者,谢谢社会各界参加旁听的朋友们。

原告代表:

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谈俊

二0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庭后来自谈俊本人的最新消息

庭后来自谈俊本人的最新消息

东成大厦业委会诉长沙市国土局“违法给开发商发放本大楼负一楼停车位产权证”2018年10月12日上午九点半在芙蓉区法院1号审判庭公开审理,70多位业主和6家媒体参加了旁听。庭审中发现:

一、被告声称,国土局在发产权证的过程中,对办证人没有审核的责任,也没有能力审查核实。那么,我们要问:发证单位不审查不核实,那么由谁负责审查核实?发证单位究竟有没有审查核实的责任和义务?

二、被告在庭审中出示了11组证据,其中有10组证据拿不出原件,那么,原件在哪里?没有原件,这个证是怎么发的?即使这些证据是真实的,也不能解释发证的合法性。

三、开发商04年、05年没有工商年检,于06年吊消了营业执照,可是,开发商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后,被告仍然同意开发商釆用私刻的企业公章,于09年为其办理产权证,请问,这个合不合法?

四、请问被告,给地下停车位发产权证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五、被告明明是停车位,为什么把停车位登记成车库?东成的停车库在哪里?请被告指给我们看。

以上5个提问,被告闪索其词,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好样的,竟然将这个案子受理了!

这无疑是个火药桶!

如判业委会输,没法条支持,天下的业主都不依;

如判业委会胜,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但天下的业主将群而效之。

一场原本就激烈的业主维权将由此而白热化!

多少年来,一些开发商将房子高价卖给业主,再将已由业主买单的公共部分再卖给业主。

无奸不商,有法不依,活该业主倒霉。

有一点可以肯定:没有好处定不会发证,若将当初发证的相关人抓起来,不可能有冤的。

这场官司,无论搁置多久再宣判,其意义已远大于输赢,他是划时代的。

将原本属于业主的还给业主,是将原本就应公平的还给天下。

这场官司,是以老谈为核心的东成大厦业委会,献给天下业主的一份厚礼!

本公众平台将会持续关注后续案件在发展,欢迎留言区评论,说说你的看法。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代表: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谈俊签字

二0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长沙市国土局将属于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场违法违规给开发商发放产权证,铁的事实证明:建地下停车场的钱是业主出的,土地出让金是业主出的,凭什么理由给开发商发地下停车场产权证?

东成大厦业委会诉长沙市国土局违法违规给开发商发放地下停车位产权证一案,今天收到一审裁定,裁定认为,东成大厦业委会就本案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混淆概念,一顿乱判,这就是长沙欺骗老百姓所谓依法治国的证据!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推动法制进步,为了求得公平、公正、公义,东成大厦业委会决定上诉,哪怕打到最高院!

代 理 词(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委托人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的代理人,参与委托人诉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撤销所有权登记行政行为一案的诉讼。现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核发的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第709071653号、第709071656号《房屋所有权证》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程序违法,违反了法定审慎审核义务。

1、原房产登记部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违反审核程序,未对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依法审慎审核。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没有审查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申报办理2004年度检验手续,经2005年6月15日催检公告后仍未补报办理年检手续,于2006年5月31日被登记机关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被限其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营业执照和公章缴回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这意味着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再使用其公司公章,但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违反规定,先后在2006年12月30日《车位划分协议》、2009年4月22日《关于车库车位说明》、2009年5月8日《湖南省拍卖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2009年5月21日《东成大厦12496.57㎡房产拍卖面积价格构成表》、2009年5月13日《长沙市房屋转移登记(询问)申请书》和《长沙市房屋转移授权委托书》上加盖了”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如果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公司公章按时缴回,那么在上述材料上所加盖的公章就是伪造的,如果未缴回,该公章也已作废不得再使用。因此,用伪造的公章或者用应缴回作废的公章加盖的上述材料是违法的,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具有产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主体资格。

二是被告提供的十一组事实证据中,只有证据十中的两份《长沙市房屋转移授权委托书》才有原件(委托人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了无效的公章),其他十份证据均没有当庭出示原件。在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房产转移登记时没有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被告在没有申请材料原件的情况下即进行产权转移登记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其行政行为违法。

三是《湖南省拍卖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明显存在虚假。该确认书没有具体编号,没有湖南省拍卖公司和买受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没有确认书的出具时间。

四是未提供转移登记之前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能证明本案三个《房屋所有权证》所涉及的东成大厦地下一层的专有所有权主体是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表明,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撤销原房屋所有权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作废。

2、原房产登记部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违反房屋登记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八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东成大厦总用地面积为3665.01㎡,占地面积1297.3㎡,总建筑面积39311.5㎡,地上30层,地下2层,地下室建筑面积5065.6㎡。东成大厦在2000年竣工后陆续交付使用。小区共126户业主,2002年分别办理了房产证,并在2006年前分别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东成大厦的建筑物专有部分已由业主购买,土地使用权已由业主分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等房屋也随之转移,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不再享有东成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和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等房屋的所有权。本案第三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只是在申请书上填写了00177738所有权证号,既没有提供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地下一层(负一楼)的房屋所有权证,也没有提供该地下室的土地使用权证,而00177738所有权证号的颁发者、登记性质、房屋坐落、建筑面积、公共配套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无从核实,但原房产登记部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却违反”房地一致”原则,违法为第三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办理了本案所涉的房屋所有权证。

3、 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黄承东是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见原告证据五:企业信用信息),黄承东还担任过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见原告证据六:商品房购销合同)。但被告对此未审核。

二、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第709071653号、第709071656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涉建筑物为地下室的一部分即地下一层,属于东成大厦的公用设施,归业主共有。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1995)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从东成大厦1996年《总平面图》和2000年的《竣工图》可以看出,东成大厦地下室停车72辆,位于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地下二层为人防工程),作为东成大厦唯一的停车场地,属于东成大厦的公用设施。本案涉及的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第709071653号、第709071656号房屋所有权证分别登记了18、14、5个车位,均位于东成大厦地下一层,是开发商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划建设的地下室中的一部分。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依此规定,即使本案开发商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成东成大厦后取得了该栋大厦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也不能因此认定其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房屋享有专有所有权。被告在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地下一层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即主观认定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买卖行为有效,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三、原告与被告核发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第709071653号、第70907165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原告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是经东成大厦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也是东成大厦业主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小区车位作为公建配套设施,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成本未计入房价的证据材料,其建造费用即已经包含在全体业主的购房款中,开发商不可以二次出卖。但被告却未依法审核,即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发证,其行政行为涉及并侵害了东成大厦全体业主的公共权益,原告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业主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办理的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第709071653号、第709071656号《房屋所有权证》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程序违法,侵害了东成大厦业主公共权益,原告有权利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原告提出撤销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3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6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代理人:周雁武

2018年10月12日

首先向尊敬的审判长说声感谢,今天上午的开庭一直搞到12点20分才结束,庭审笔录内容无时间核对,只能暂时先签名完成程序。我认为,法庭让我们写个书面的辩论意见,在一周内交给法庭的决定很正确,更有我的发言语音很不标准,书记员听了根本无法记录,这样采用书面提交很科学并且也客观。再次感谢,今天的庭审让您们辛苦了。

原告法庭辩论意见(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长沙东成大厦于1999年交付使用,2000年销售告罄。原告以铁的证据和铁的证据链证明,被告涉嫌官商勾结、坑害党和国家、坑害人民群众。

一、负一楼停车位、负二楼人防工程属于本大楼公共配套设施,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如下发放产权证的证据:

(只有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向开发商发放专属产权证)

1、东成大厦负一楼车位、负二楼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单列,并没有公摊到整个大楼建筑成本的证明材料;

2、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证明材料;

3、单独规划、立项、报建证据明材料。

被告在没有以上三个必备证明材料基本要件的情况下,竟然给开发商发放专属产权证,是违法、违规、官商勾结的腐败行为,是公然伙同开发商,抢夺广大人民群众财产的侵占犯罪行为。

不仅如此,被告胆子大的吓人,作恶程度令人发指,竟然将属于国家财产的小区人防工程,给多个小区开发商发放了专属产权证,伙同开发商共同盗窃国家财产。经初步调查,这种恶劣的犯罪行为全国鲜见,唯独长沙泛滥(例如:长沙河西的共和世家小区)。

二、2000年东成大厦的房屋销售告罄后,专属部份的面积已经卖给了100多户全体业主,土地使用权也由全体业主分摊,开发商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商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也同时做了这样的约定。请问被告:负一楼车位没有分摊一寸土地,难道车位是修建在天上不成? 被告明知所属土地使用权,已经分摊给全体业主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一点点证据的情况下,以及建造地下停车场的成本已经分摊给全体业主的事实,竟然给开发商发放负一楼地下专属产权证,完全是在伙同开发商害人民群众。

三、负一楼明明是车位,被告竟然偷梁换柱,在给开发商发放产权证时,将”车位”偷偷摸摸改成了”车库”,法官同志,在座的各位,车位是处于四周无墙,处于敞开的状态,而车库是四周有遮拦物,非车库主人允许是进去不得,就像独立别墅的地下车库一样,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大家看看,被告帮助开发商偷鸡摸狗的行为是何等的无耻。

四、被告明明知道,开发商在04、05年没有工商年检,2006年6月,已经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被告竟然包庇原开发商私刻东成房地产公司公章,伪造假拍卖证明,将共有财产,以合法掩盖非法的手段,将开发商在东成大厦的房产包括共有地下车位,偷偷转移给联鑫公司。狐狸再狡猾也会露出尾巴,在被告单位办理过户登记时,开发商的法人,同时也是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难道被告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有眼无珠看不见?

五、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及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办法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由一个物业企业施行物业管理。可是,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拒绝将负一楼、负二楼的物业管理,移交给大楼现行物业管理企业,好邻居物业公司施行物业管理,而是自行委托他人管理,因此,给大楼的物业管理工作造成混乱,特别是负一楼、负二楼的电线电缆,杂乱无章,私拉私接电线电缆产生安全隐患,随时有可能发生危险,特别是电力火灾危险。该问题我们已经向有关部门汇报过,也向联鑫公司指出过,将来万一发生火灾险情,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将担责。

通过这次审判,也是检验长沙市法治建设的水平,也是检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多次提到的,党的初心和宗旨是否在长沙有所贯彻,同时也是检验长沙的反腐倡廉工作,已及政治生态环境是否好转的体现。今天,来了这么多人参加庭审旁听,证明了人民群众的关心与期望,希望法庭依法做出正确的判决,还人民群众一个公平,还社会一个公道。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谢谢庭审的所有工作人员,谢谢参加庭审旁听的新闻媒体记者,谢谢社会各界参加旁听的朋友们。

原告代表: 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谈俊签字

二0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通过今天的庭审举证、执证、辩论,我还要补充如下几点:

一、在庭审中,被告再三声称,国土局在发放产权证过程中,没有审查核实的责任,也没有能力审查核实。那么,我们请问:发证部门不承担审查核实的责任与义务,由谁来负责审查核实? 私刻个公章,办你国土局办公楼的产权证,你是不是也给办?办证的行政主管责能部门没有审查核实的责任,难道让习主席李总理亲自审查核实?

通过庭审,在场的所有人终于长见识了,原来去国土局办产权证不审查,谁都可以去办,只要伪造个公章、文书,连原件都不要,就可以毫不费力将区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办公大楼的房产办到自己的名下。真是天大的笑话,这是不是卓贝林在说台词?

二、被告在庭审中出具了11组证据材料,当我们要看原件时,被告拿不出原件,11组证据中仅有1组原件,其它10组全是复印件,当庭我们向被告追要原件时,被告不做回答。

三、开发商在04、05年没有工商年检,2006年6月,已经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并且收回公章和营业执照。可是,在开发商工商执照被吊消三年后的2009年,被告仍然伙同开发商私刻企业公章,并且为开发商办了产权证,请问,这种办产权证合法合规吗? 是不是官勾结?被告不做回答。

四、地下车位办理产权证的依据在哪里?我翻遍了法律法规,没有找到一条地下车位,给开发商办理产权证的法律条文。请问被告:你给东成大厦开发商,发放地下车位产权证的法律依据在哪里?你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将建设地下车位,其建设费用单立,没有摊入整栋大楼建筑成本的证明材料吗?既然建筑地下停车位的费用已经摊入整栋大楼,你把地下停车位送给了开发商,与理与法哪一条能站住脚?这不是合伙抢劫人民群众的财产又是什么?

五、明明是地下车位,被告给开发商发产权证时,偷梁换柱将车位写成车库,难道被告连什么叫车位,什么叫车库,这点简单常识都不懂?这不是帮助开发商混水摸鱼瞒天过海又是什么?

六、被告将不少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也给开发商发了产权证。人防工程可是国家财产啦,你们竟然有着斗大的胆子,这是伙同开发商抢夺国家财产呀!胆子真够大的,到了胆大包天的程度!为此,我们要求法庭将该案移交公安、监察立案侦查。

七、被告说应当打民事诉讼,不应当打行政诉讼。我们不听这种忽悠,因为,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违规为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并且造成后果,如果不是被告与开发商官商勾结,人民群众就不可能遭受如此重大损失。因此,必须首先纠正不法行政行为。

八、被告说业委会没有主体资格打行政诉讼。业委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怎么没有资格?难道要被告授权才有资格?真是小孩子说话幼稚可笑。

今天被告在法庭上,被告不论是举证还是答辩,理屈词穷,无法说清楚给开发商发放东成大厦地下车位专属产权证的理由,更拿不出证据证明发证的合法性,同时也让我们看到,职能部门的工作态和责任心至今还是缺失,仍然没有认识到这种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给人民群众代来的伤害有多深,起到了破坏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破坏了政治生态环境,做到了敌对势力想做而做不到的事。犯了法又不思改正,仍然是狡辩不悔改,这是令人痛心的事,希望通过这次庭审,能够促使被告加强责任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再也不犯这类低级错误,这将给人民群众带来何等的灾难。

以上是通过今天的庭审的补充意见。

原告代表: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谈俊签字

二0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请看奇葩的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一审裁定书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21楼。联系电话:13707318263

负责人:谈俊,业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地址长沙市黎托街道劳动东路238号。联系电话:0731-84529221

法定代表人:陈晓阳,局长。

第三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鑫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7号东成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黄承东,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6月4日登记颁发的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房屋所有权证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案,不服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湘0102行初164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请求撤销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湘0102行初164号行政判决书,并依法确认上诉人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二、依法确认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给第三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的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原审法院认为”市国土局提供的《长沙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表》记载,涉案房屋产权系东成公司所有,原所有权证为00177738″是违背事实的。首先,市国土局提供的《长沙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表》证据不是原件,没有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也不具有合法性;其次,00177738号权证是东成大厦的初始登记(即栋证),并不是专有所有权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对未经登记机关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规定,属于东成大厦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在00177738号权证上,而东成大厦地下车位、人防工程等属于东成大厦的配套公用设施,东成公司无权仅凭00177738号栋权证即处分、转让属于东成大厦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而被上诉人在为第三人办理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以及原审法院审理时对00177738号权证是栋权证还是专有所有权证未依法进行审核和查实。

2、联鑫公司购买涉案房产的程序违法。东成公司将不享有专有所有权的房屋委托湖南省拍卖公司拍卖,拍卖程序违法,而且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湖南省拍卖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明显存在虚假,未提供证据原件,且该确认书没有具体编号,没有湖南省拍卖公司和买受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没有确认书的出具时间。另外,东成公司和联鑫公司存在关联交易,黄承东是联鑫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东成公司的董事,黄承东还担任过东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被上诉人对此未认真审核,并凭虚假的《湖南省拍卖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为第三人联鑫公司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其行政行为违法,而原审法院对此事实却置于不顾,作出违法的事实认定。

二、东成大厦业委会与该转移登记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东成大厦业委会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原审法院认定”东成大厦业委会与该转移登记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东成大厦业委会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该认定不合法。理由:

1、东成大厦业委会与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转移登记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所涉建筑物为地下室的一部分即地下一层车位,属于东成大厦的配套公用设施,归业主共有,东成公司无权处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1995)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从东成大厦1996年《总平面图》和2000年的《竣工图》可以看出,东成大厦地下室停车72辆,位于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地下二层为人防工程),作为东成大厦唯一的停车场地,属于东成大厦的公用设施。本案涉及的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登记了18个车位,位于东成大厦地下一层,是开发商东成公司规划建设的地下室中的一部分。因此,东成公司将该配套公用设施–18个停车位违法处分给联鑫公司,侵害了东成大厦全体业主的公共权益,与东成大厦全体业主存在利害关系,东成大厦业主有权通过自己的自治组织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2、东成大厦业委会是经东成大厦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自治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东成大厦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长沙市东成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凡涉及大厦业主权利、公共集体利益,无需经业主大会投票,直接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进行协商、谈判、举报、诉讼”。小区车位作为公建配套设施,联鑫实业公司和东成公司未提供成本未计入房价的证据,但被上诉人却未依法审核,即为联鑫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发证,其行政行为侵害了东成大厦全体业主的公共权益,上诉人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业主权益。因此,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是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特此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

2018年11月5日

上诉人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房屋初始登记栋证与专属产权证是完全两个不同概念,房屋初始登记栋证登记了整栋大楼共有和专有两个部分,并且全部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开发商是栋证的持有人。一但房屋销售结束,按照《房地产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向开发商收缴房屋初始登记栋证。被上诉人出示的是房屋初始登记栋证,不是专属产权证。被上诉人将栋证上属于共有的地下停车位,做为专有部分并且转移给联鑫公司,而且非法发放了专属产权证,侵犯了东成大厦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合法权益,要求被上诉人纠正发证工作中的错误,具有诉讼合法性和主体资格。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误打误判,请求驳回一审裁定。

长沙东成大厦于1999年交付使用,2000年销售告罄。上诉人以铁的证据和铁的证据链证明,被上诉人涉嫌官商勾结、坑害党和国家、坑害人民群众,或者是工作失误,至使大楼业主蒙受集体损失。

一、负一楼停车位、负二楼人防工程,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大楼地下设施属于公共配套,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被上诉人不敢向法庭提交如下给开发商发放专属产权证的依据材料,举证不力。

向开发商发放专属产权证三个基础条件:

1、东成大厦负一楼车位、负二楼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必须单列,建设成本不允许公摊到整栋大楼建设成本的证明材料;

2、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

3、单独规划、立项、报建的证明材料。

被上诉人在没有以上三个必备材料的情况下,竟然给开发商发放专属产权证,是违法、违规、官商勾结的腐败行为,是公然伙同开发商,抢夺广大人民群众财产的侵占犯罪行为。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大楼地下设施属于公共配套。

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1995)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从东成大厦1996年《总平面图》和2000年的《竣工图》可以看出,东成大厦地下室停车72辆,位于地下室一层和地下室二层(地下室二层为人防工程),作为东成大厦唯一的停车场地,属于东成大厦的公用配套设施。

1、被上诉人没有出示东成大厦负一楼车位、负二楼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单列证据,而且要证明没有公摊到整个大楼建设成本的证据材料;

2、被上诉人没有出示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

3、被上诉人没有出示单独规划、立项、报建的证明材料。

被上诉人官商勾结腐败到极点,并且将不少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也给开发商发了专属产权证。人防工程是国家财产,被上诉人竟然如此大胆,伙同开发商抢夺国家财产!到了胆大包天的程度!为此,我们强烈要求法庭将该案移交纪监委立案调查。

二、2000年东成大厦的房屋销售告罄后,专属部份的面积已经卖给了100多户全体业主,土地使用权也由全体业主分摊,开发商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商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房屋销售合同也同时做了这样的约定。请问被上诉人:负一层车位没有分摊一寸土地,难道车位是修建在天上? 被上诉人明知所属土地使用权,已经分摊给全体业主的情况下,给开发商发放负一楼地下专属产权证,完全是在与开发商合伙坑害人民群众。

三、被上诉人明知开发商就地下室停车位没有单独规划和单独立项报建的基本要件,属于大楼的公共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被上诉人给开发商发放专属产权证,其行政行为非法。

四、负一楼明明是车位,被上诉人竟然偷梁换柱,在给开发商发放产权证时,将”车位”偷偷摸摸改成了”车库”。车位是处于四周无墙,处于敞开的状态,而车库是四周有遮拦物,非车库主人允许是进去不得,这是最基本的常识,难道被上诉人连这点基本常识也不懂?

五、被上诉人明明知道,开发商在2006年6月已经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根据《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章和营业执照已经被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收缴,在开发商被吊消工商执照三年后的2009年,被上诉人竟然包庇已经被吊消工商执照的开发商私刻东成房地产公司公章,以非法手段,将东成大厦属于共有地下车位,从房屋初始登记栋证上偷偷转移给联鑫公司。在被上诉人办理转移登记时,开发商的法人,同时也是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两个企业之问有关联关系,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左手套右手。难道被上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有眼无珠看不见?是审查不严还是故意?请法庭进行刻实。

六、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举证的11组证据材料,其中仅有1组原件,其它10组全是复印件。仅凭复印件怎么办产权证的?是工作失误还是故意?请求法庭责令被上诉人拿原件进行举证。

七、被上诉人出示的《湖南省拍卖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也是假的,该《确认书》没有具体编号,没有湖南省拍卖公司和买卖人公章,也没有确认书的出具时间,而且又是复印件。拍卖成交确认书明显伪造虚假,被上诉人是故意还是工作失误?

六、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再三声称,国土局对发放产权证没有审查核实的责任,也没有能力审查核实。那么,我们请问:发证部门不承担审查核实的责任与义务,由谁来负责审查核实? 私刻个公章办你国土局办公楼的产权证,你是不是也给办?办证的行政主管责能部门没有审查核实的责任,难道让习主席李总理亲自审查核实?这充分说明被上诉人吃人民的饭拿共产党的钱,完全没有工作责任心。

通过庭审,在场的所有人终于长见识了,原来去国土局办产权证不审查,谁都可以去办,只要伪造个公章、文书,连原件都不要,就可以毫不费力将区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办公大楼的房产办到自己的名下。真是天大的笑话,这是不是卓贝林在说台词吧!

八、被上诉人说应当先打民事诉讼,不应当打行政诉讼。我们不听这种忽悠,因为,是被上诉人行政行为不作为乱作为一顿胡搞造成的后果,如果不是被上诉人与开发商官商勾结,或工作失误,人民群众就不可能遭受如此重大损失。因此,必须首先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

九、被上诉人出示的《湖南省拍卖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没有具体编号,没有湖南省拍卖公司和买卖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也没有确认书的出具时间,也没有原件等,这份《拍卖成交确认书》明显伪造虚假,被上诉人是故意还是工作失误?

十、被上诉人说业委会没有主体资格打这场行政诉讼。业委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代表东成大厦全体业主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怎么没有资格?难道要被上诉人授权才有资格?真是小孩子说话幼稚可笑。

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不论是举证还是答辩,理屈词穷,漏洞百出,无法说清楚给开发商发放东成大厦地下车位专属产权证的理由,更拿不出证据证明发证的合法性,同时也让我们看到,职能部门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至今还是缺失,仍然没有认识到这种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给人民群众代来的伤害有多深,起到了破坏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破坏了政治生态环境,做到了敌对势力想做而做不到的事。犯了事又不思悔改,仍然是狡辩,这是令人痛心的事。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代表: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谈俊签字

二0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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