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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物权法》对小区车位归属规定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3-10 07:38:48 / 个人分类:培训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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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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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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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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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目前城市居民私家车拥有量越来越多,小区的车库、车位的归属及使用就有相当大的争议,《物权法》作出了相对比较明确的规定,首先在建设区划内的车位和车库首先应该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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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强调在建设区划内的车位和车库,作为开发商和业主,他们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由开发商把车位和车库出售给业主、出租给业主,或者是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赠与给业主,从这个法律规则来讲,总体上是把建设区划内的车位和车库所有权的归属认定成为开发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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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如果车位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是土地,用来停放机动车的话,这个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但对这个价值判断的结论的妥当与否,一直有非常大的争议。比如占用了公共道路的停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在什么情况下是这样,赠与的情况是什么样,其实都区分的比较清楚,并不能一概说哪一块就是侵犯了业主的利益,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在法律通过以后做一些更加详细和明确的说明,更好地理解这条法律本身的立法意图。中国物业管理信息网usSVY0s9t

    如果规定车位车库都归业主,开发商还会不会有动力修建更多车位车库这是个问题。至于开发商会不会把车位赠与业主,目前在北京、上海,可能有点问题,因为现在房价在高速上涨,开发商比较牛。这个原因主要就在于,像在北京和上海,就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来讲,业主恐怕在这个问题上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所以在《物权法》草案之外,我们要通过其他一些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来提升弱势群体的法律地位,谈判能力,这样避免开发商在上海或者北京利用紧俏的车位来漫天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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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介绍,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中国物业管理信息网[H3Y#k5_#^:F

王胜明说,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 中国物业管理信息网9o7i@@ m],w*uT

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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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田说,如果有车的业主无偿占据了小区的公共道路,则损害了无车业主的利益,因此只有让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停车利益,天平才能得到平衡。中国物业管理信息网U6o"g BV tU

而针对实际生活中由于开发商和业主信息不对称,许多开发商利用协商机制在格式合同中变相决定车位归自己所有的情况,有职业律师指出,可以通过具体的地方条例来补充完善物权法的规定。中国物业管理信息网{0^-Mw,vw9t

例如杭州市出台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就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否则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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