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物权法》对小区车位归属规定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3-10 07:38:48 / 个人分类:培训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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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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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0?t4um0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一,目前城市居民私家车拥有量越来越多,小区的车库、车位的归属及使用就有相当大的争议,《物权法》作出了相对比较明确的规定,首先在建设区划内的车位和车库首先应该满足业主的需要。 r t6SVU~0第二,强调在建设区划内的车位和车库,作为开发商和业主,他们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由开发商把车位和车库出售给业主、出租给业主,或者是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赠与给业主,从这个法律规则来讲,总体上是把建设区划内的车位和车库所有权的归属认定成为开发商的。 'r9G1P8U:R.Ywu6N&i`0第三,如果车位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是土地,用来停放机动车的话,这个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但对这个价值判断的结论的妥当与否,一直有非常大的争议。比如占用了公共道路的停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在什么情况下是这样,赠与的情况是什么样,其实都区分的比较清楚,并不能一概说哪一块就是侵犯了业主的利益,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在法律通过以后做一些更加详细和明确的说明,更好地理解这条法律本身的立法意图。中国物业管理信息网usSVY0s9t 如果规定车位车库都归业主,开发商还会不会有动力修建更多车位车库这是个问题。至于开发商会不会把车位赠与业主,目前在北京、上海,可能有点问题,因为现在房价在高速上涨,开发商比较牛。这个原因主要就在于,像在北京和上海,就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来讲,业主恐怕在这个问题上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所以在《物权法》草案之外,我们要通过其他一些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来提升弱势群体的法律地位,谈判能力,这样避免开发商在上海或者北京利用紧俏的车位来漫天要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