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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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分类: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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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中国物业管理信息网's`!v&I vAn)c
发布时间:2008-06-16 08: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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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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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等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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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履行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和维护等义务,或者经多次维修、养护和维护等仍不能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业主专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和维护,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关费用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