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确保监控室内设备设施的完好、有效,避免发生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失火、失窃等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清华大学环境楼管理处监控室的安全管理。
3 职责分配
工程部指定员工负责监控室的值班工作;
维修班长负责每周检查监控室巡视记录,不定期抽查监控室的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环境卫生的清洁情况等;
工程主管负责不定期抽查监控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对项目副经理负责。
4 安全管理
4.1 钥匙管理
4.1.1 此钥匙指通往监控室的各门锁钥匙,该钥匙的保管事关用户及单位的财产、安全、资源等,钥匙持有人或保管人肩负着用户及单位授予的信任和责任。
4.1.2 此钥匙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相互借用、外配等。
4.1.3 此钥匙由工程部统筹管理,维修班长指定具体人员进行管理、使用。
4.1.4 遇有紧急、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保证有钥匙保管员陪同,确实无法陪同且必须留下钥匙时,应由维修班长批准方可将钥匙借用,并填写“领用登记”。
4.1.5 钥匙如果遗失,有必要时要立即换锁,遗失责任人负责承担换锁的费用。
4.1.6 如因公需使用钥匙,须向保管人说明使用目的,填写“领用登记”后方可借用,用毕后应立即归还。
4.1.7 非经项目副经理同意,钥匙不得借予外人使用,不得进行复制。
4.1.8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在本人非工作时间进入监控室。
4.1.9 钥匙保管人员锁门离开前必须检查门窗、电源、水源,确保安全可靠。
4.2 防火安全
4.2.1 监控室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且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监控室。如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应经项目副经理和用户安保部门批准,采取防火措施后,进行作业。
4.2.2 监控室内的照明灯具及其线路应按照电力设计规范,由正式电工维修,禁止乱拉临时线。
4.2.3 巡视过程中要对监控室内的灯具,电线等设备进行检查,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 ,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
4.2.4 监控室内不能储存化学易燃,易爆物品。
4.2.5 要保持监控室内通道和入口畅通,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移动,在消防器材一米范围内不能堆放物品。
4.2.6 监控室内不准设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4.2.7 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放置的地点,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负责扑救初期火灾。
4.3 防盗安全
4.3.1 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监控室,并严格执行签字制度。
4.3.2 进入监控室前确认门锁完好。
4.3.3 巡视过程中清点灭火器数量、设备设施数量、物品数量,确保无失窃现象。
4.4 处理不明物品
4.4.1 发现监控室周围或内部存有物品时,逐级联系工程部、项目副经理确认物品是否不明。
4.4.2 确定物品不明,检查物品周围是否有连线,是否可以移动,如不可以移动,按照《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处理;如可以移动,轻移至开阔地,按照《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处理。
4.4.3 不要枉自判断不明物品属性,避免发生危险,必要时向工程部请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