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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7-27 22:58:20 / 天气: 晴朗 / 心情: 平静

正确理解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与之紧随的居住物业发展速度也相应加快,作为配套服务的住宅物业管理的实施范围不断广泛,在人们由居民身份转变为业主身份转变的过程中,在居民居住于小区物业后,观念的差异以及对物业管理的认知度的偏颇,使业主对自身在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的认识缺乏正确的理解。同时,近几年陆续出台的《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主要依靠借鉴发达国家与地区特别是我国港台地物业管理立法,对业主整体素质以及业主参与度的基础缺乏相应的认识,导致业主在实际物业管理中对业主主体地位的理解有失偏妥,甚至出现片面理解业主主体地位的现象。因此,引导业主正确理解在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进而自律、自约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行为,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必须在合同的约定范围内。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概念的阐述基本一致为“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对物业管理概念的阐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物业管理是业主作为主体聘请物业管理企业这一客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服务的活动,双方的责权利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并根据合同的约定相互制约对方的行为。

在现实的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往往脱离合同的约定,今天供电局停电了要找物业公司讨要说法,明天房屋出现渗漏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后天要求物业公司承诺保证财物的安全等等,诸如此类的超出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的要求,严重脱离了合同约定的范围,并不能以主人要求仆人的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这是对主体地位的误解和曲解,也是法律不予支持的行为,甚至是伤害合同双方合作的错误行为。

作为业主主体地位的体现,业主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出现的“质价不相符”的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服务存在不作为等行为通过合理合法渠道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整改,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物业公司甚至通过业主大会进行解聘,从而正确体现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二、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要通过业主大会得以体现。

根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规定明确,小区的重要事项的通过必须由2/3以上业主通过,单个业主的意志与大部分业主意志统一时,业主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通过业主大会得以体现。

在召开业主大会时,业主可以对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表决自己的意愿,对自己不满意的物业公司可以提出解聘,对《业主公约》的条款提出自己的见解,将自己的意愿通过业主大会得以明确。而不是在日常的物业管理活动中,以全体的身份开口就要解聘物业公司,闭口称业主大会我不知道,不能真正体现自己的主体地位。同时,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为扩大私利,不服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甚至出现对抗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都是对业主主体地位的误解,是破坏小区、破坏全体业主约定的损他利己行为。

三、业主在日常物业管理中体现主体地位要通过业主委员会。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业主大会负责,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弥补业主大会不能随时召开的不足,业主在日常物业管理活动中要表达自己的意愿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正确体现自己的主体地位。

根据业主的反映,业主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集业主,召开由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对物业公司管理工作提出质询。小到一棵的移栽、一个垃圾桶的位置,大到小区下水管网的疏通,事无巨细的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解释,有效监督小区物业日常管理工作。

四、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体现主体地位要遵守《业主公约》的中相关规定。

“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守则,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明确了《业主公约》是物业使用、维修、管理等行为的守则,是小区内物业管理中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宪法”,任何业主在使用、维修物业是不可以凌驾于《业主公约》之上。

“房子是我买的,我想怎么装修就怎么装修”、“自己的房产装修还要听你们的”等等话语,是小区业主在进行违章使用物业时讲的最振振有辞的话,他们认为我是主体我干吗要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这时的管理就是物业公司的多此一举。殊不知,业主购买的房产并非完全单个业主拥有部分,它是有专有部分(房产证登记的部分)、部分业主所有部分(梁柱、本单元楼梯、楼道灯、电梯等)、全体业主所有部分(小区绿化、道路、路灯等)三部分构成,按照产权决定使用权的原则,业主在对公共部位进行使用时就必须遵守《业主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公约明确不可以安装突出防盗窗业主就不能安装突出防盗窗,公约规定不可以侵占绿化就不能侵占绿化乱搭乱建。对拒不履行业主公约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公司还可以对其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作为物业管理主体的业主,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遵守《业主公约》的规定,就能够完全正确体现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从而真正体现出是小区的主人,共同维护和建设好自己的家园。

 


TAG: 物业管理中 业主 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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