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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通知 (起用:2004年1月7日)

    内容主题:住宅局关于核发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通知
    发布机构:深圳市住宅局办公室
    起用时间:2004年1月7日
    适用区域:深圳市
    发布文号:深住〔2004〕1号
    关于核发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通知
    深住〔2004〕1号
    各区住宅(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已于去年8月28日颁布,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许可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法人的资质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规定,结合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将我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与国家资质证书并轨,自2004年1月起至3月底,向全市物业管理企业核发国家资质证书,原深圳市资质证书在国家资质证书颁发后作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国家资质证书的范围
    凡是已向我局申报了统计报表的我市物业管理企业,包括持有我市甲、乙、丙级资质证书和临时资质证书(已满一年)的企业,均可申请国家资质证书(已取得国家一级资质证书的公司除外)。
    其中,一级资质证书由我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复审,再报建设部审批及发证(本次申请国家一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暂领取国家二级资质证书,待建设部颁发一级证书后收回),二、三级和临时资质证书由我局核查后根据授权直接颁发。
    二、申请国家资质证书的条件
    (一)一级资质证书的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取得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系统。
    (二)二级资质证书的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取得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系统。
    (三)三级资质证书的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取得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2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系统。
    (四)申报临时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3、企业经理取得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4、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系统。
    三、上报程序
    1、各物业管理企业从我局住宅(物业管理)信息网(www.szhouse.gov.com.cn)上直接下载《深圳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按表中要求打印一式三份,并按填表说明提供相关资料;
    2、各物业管理企业到注册地所在的区住宅(建设)局上交《深圳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区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3、区局在初审后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我局业务受理中心,我局在15个工作日内核准颁发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答复。
    四、企业申报时间:2004年2月6日前。
    五、其他事项
    1、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申报国家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均需报送信用档案,并由主管部门对信用档案的部分内容实行网上公示。
    2、信用档案软件拟与我市的物业管理统计报表软件合并,填报信用档案的培训时间另文通知。各企业申报国家资质前,请先从网上上报第四季度的物业管理统计报表。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四年一月六日深圳市住宅局办公室2004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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