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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中两个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发布: 2006-10-29 22:40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网络转载 |  查看: 277次

(1985年7月13日) 粤建函(1985)56号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房管发(85)字第167号《关于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中两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原以港澳地、富、资无起点改造了的住宅出租房, 可以改为按一般港澳同胞对待,计算改造起点,达到改造起点的继续改造,达不到改造起点的撤改。

  二、关于调整商业网、合作化并厂并店、大办食堂、 托儿所……而被调用的房屋是否按动员租房一律撤改的问题。我们认为, 仍应按粤府(1981)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粤城字(1981)第88号文件第三条第二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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