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中两个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发布: 2006-10-29 22:40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网络转载 | 查看: 277次
(1985年7月13日) 粤建函(1985)56号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房管发(85)字第167号《关于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中两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原以港澳地、富、资无起点改造了的住宅出租房, 可以改为按一般港澳同胞对待,计算改造起点,达到改造起点的继续改造,达不到改造起点的撤改。
二、关于调整商业网、合作化并厂并店、大办食堂、 托儿所……而被调用的房屋是否按动员租房一律撤改的问题。我们认为, 仍应按粤府(1981)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粤城字(1981)第88号文件第三条第二点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