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9 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三宗涉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申、阳某炜、雷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 20 万元至 30 万元不等。
被告人郭某申原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湖园物业管理处的高级物业协管主任,负责观湖园保安员的管理;阳某炜是助理客服服务主任,负责小区装修手续的办理及片区管理;雷某是高级客户服务助理,负责部分片区管理。郭某申、阳某炜、雷某等人利用其在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权限,抓住业主违建 ” 软肋 “,指使保安员阻止业主运入违建装修所用的建材、运出渣土废料,通过清场工地、驱赶工人等手段,在观湖园小区内多次对装修公司和业主进行敲诈勒索,谋取 ” 关系费 ” 和 ” 好处费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龙华法院公开宣判三宗涉恶案件。
龙华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申、阳某炜、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体上符合敲诈勒索的要挟、强迫特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装修公司和业主等被迫支付的财物应计入犯罪数额。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应以恶势力犯罪定罪量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潘佳荣 林观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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