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sancheng168
长期以来,业主委员会委员多由业主担任。尽管部分地区在制度设计上有所突破,但这些探索本质上仍未偏离业主或其法定密切关系人的基本框架,核心仍围绕产权关系展开。
然而,由清一色业主组成的业委会,其工作本身具有显著的公共服务属性,关涉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一旦业委会运作失序或陷入僵局,不仅公共利益难以保障,政府也面临监管介入的困境。部分地区开始探索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物管委)作为替代性或补充性治理机制。
由此,一个更具根本性的问题浮出水面——业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否必须严格限定于业主?这一问题,值得我们从制度演进与治理实效的双重维度审视。
一、公共属性日益凸显,仅由业主构成已难以胜任复杂治理任务
中国绝大多数城市住宅小区均建有围墙、设出入口并实行24小时保安值守。198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公司成立内地第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开启了中国围墙里的物业管理模式。由于小区规模庞大且相对封闭,内部必须具备完善的生活配套,俨然成为一个自给自足的微型城市。
本律师认为,业委会的公共属性不仅体现在履行涉及小区公共安全的事务(如消防设施维修),更应贯穿其履职全过程,包括物业公司的选聘解聘、服务收费标准核定等。当社区矛盾牵涉人数众多、利益重大时,应当将其视为公共事务,政府必须及时参与、扶正纠偏。
二、若不在人员构成上重新考量,业委会将难以有效运行与监管
当前业委会主要面临三重困境:
1. 选人之困:在许多小区,业主参与度极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普遍存在。中青年群体因工作繁忙无暇参与,导致业委会选举时常无人报名或报名人员不符合条件。更有甚者,将小区公共事务异化为个人情绪的发泄场,导致三驾马车(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矛盾冲突不断。
2. 履职之困:不懂干、不敢干、太敢干问题并存。不懂干、不敢干指物业管理涉及财务、工程、法律等专业知识,多数业委会成员能力欠缺,导致业委会成立后便陷入休眠;而太敢干则表现为个别别有用心的业委会成员利用规则漏洞,通过套路操作更换物业公司,侵吞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此类现象在一些地方已屡见不鲜。
3. 监管之困:现行制度下,除《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几乎再无对业委会的具体监管规定。由于业委会系群众自治组织,街道、社区虽名义上有指导监督职责,却缺乏有效的抓手。多起案例表明,当业委会成员动机不纯时,不仅未能维护业主权益,反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这种小官巨贪式的微腐败在小区层面时有发生。
三、允许非业主担任业委会成员,并非法理上的悖论
从比较法与制度设计的视角来看,这一设想在多个领域均有成熟的制度参照,其核心在于平衡产权逻辑与公共事务专业性之间的矛盾。
首先,独立董事制度提供了最直接的类比。在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往往不持有公司股份,其价值在于利用专业知识与独立立场,制衡大股东与管理层,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整体利益。类比到社区,引入居委会工作人员、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财务、公共管理等领域的外部专业人士进入业委会,既可保证业委会的公共服务性质,也可弥补业主在物业管理、工程审核等方面的知识短板,提升决策的专业性,并打破因熟人社会或利益团体形成的内部人控制。
其次,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非)的理事会制度也印证了这种模式的可行性。民非组织通常服务于特定的公益或互益目的,其理事会成员并不局限于组织的直接服务对象。社区作为居民生活的共同体,引入非业主身份的社会工作者或社区能人,能够强化其作为基层治理单元的服务功能。
最后,历史先例说明,允许非业主参与业委会有先例可循。原1994年11月实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曾规定:管委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管委会委员。
允许非业主参与业委会,本质上是在坚持业主自治根本的前提下,借鉴现代组织治理经验,对治理结构进行优化。这并非对私权自治的否定,而是通过引入专业力量与公共精神,推动业主自治从封闭的产权者俱乐部走向开放、高效、专业的现代社区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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