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月胜,男,55岁,重庆垫江县人,硕士,案发时系重庆江北区朗晴广场小区(以下简称朗晴广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主任,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刑拘。
2018年6月8日,重庆江北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称,2013年3月,江月胜当选为朗晴广场业委会主任。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物业管理公司即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洲公司)好处费,并对全体业主的经济利益进行侵占。
该判决介绍说,2013年上半年,朗晴广场在进行物管公司竞标过程中,江月胜利用担任业委会主任,负责业委会日常事务的职权,帮助雷某、牟某经营的辉洲公司中标,并于2013年4月18日收受两人给予的好处费18万元。
2013年7月至2016年7月,江月胜在辉洲公司经营朗晴广场物业服务项目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邓某等人的名义与辉洲公司签订协议,每月以“物业顾问费”“广告收益”等名义收取该公司雷某等人好处费1760350.2元。
此外,2014年2月至2016年7月,江月胜在辉洲公司经营朗晴广场物业服务项目期间,利用他担任业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与雷某、牟某达成协议,以辉洲公司虚列经营成本的方式,每月从朗晴广场的公共区域广告经营收益中扣除1.6万元作为“业委会津贴”,其余的收益按照辉洲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正常分成协议进行分成,江月胜共收取上述“业委会津贴”28.8万元。
2017年5月22日,江月胜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江北区法院在一审中认为,江月胜利用担任小区业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9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并将小区业委会管理的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28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法官认为,江月胜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财产500000元;其违法所得的1940350.2元予以追缴,责令他退赔朗晴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追回的经济损失288000元。
一审宣判后,江月胜不服,上诉至重庆市一中法院。
他认为,他未利用担任业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辉洲公司提供帮助,其从该公司领取的财物系他等人与辉洲公司合伙经营朗晴广场物业服务项目的投资回报款,与受贿无关;一审判决认定的18万元贿赂款也系他与雷某之间的借款,且该债务已还清,并非贿赂款;每个月1.6万元的业委会津贴系发放给业委会成员的福利,并非其个人侵占;他于2018年6月向重庆市相关部门检举他人犯罪,应认定为立功。
总之,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请求二审改判他无罪。同时,他的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2018年11月7日,重庆市一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官称,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
今年2月,二审法官认为,原判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源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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