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吐鲁克精酿啤酒经销代理
微信咨询13556860160,师先生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各区(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的通知

深建物管〔2020〕22号

各区(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6月19日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行政处罚行为,按规定行使罚款裁量权,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 业主大会违反《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分割管理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业主大会违反《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业主大会违反《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业主大会违反《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未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二十的,处二万元罚款;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十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业主委员会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公示终止职务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业主委员会违反《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向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办理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备案手续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业主委员会违反《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提供给业主查阅的,处一万元罚款;(二)未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事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缴纳情况的,处一万元罚款;(三)未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事停车位使用情况的,处一万元罚款;存在数项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最高罚款不超过三万元。业主委员会违反《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合相关专营单位维修养护、改造物业管理区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设置管线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业主共有资金用于银行储蓄和依法购买国债以外的其他投资、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资金数额十万元以下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二)资金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三)资金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事、执行秘书和财务人员违反《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处一万元罚款;(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的,处一万元罚款;(四)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将业主共有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业主共有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处一万元罚款;(五)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红包礼金、减免收费、停车便利等利益的,处一万元罚款;(六)违规泄露业主信息的,处一万元罚款;(七)与本业主大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处一万元罚款;(八)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的,处一万元罚款;(九)拒不执行街道办事处、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有关裁判的,处一万元罚款;(十)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存在数项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最高罚款不超过三万元。
第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移交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三万六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六万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报送备案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三万六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六万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予以公示,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示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三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六万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分割管理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八万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十二万五千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一年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提供物业出售和物业交付资料、物业测绘文件、已筹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相关资料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八万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十二万五千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拒不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八万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十二万五千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第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提供;逾期未提供的,责令建设单位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市场平均售价和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支付专款,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用于购置、租赁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处二十六万元罚款;

(二)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处三十五万元罚款;(三)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处五十万元罚款;以上三种情形,建设单位按规定主动支付物业服务用房专款的,从轻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第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缴清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缴清;逾期未缴清的,以未缴清款项为基数,按照逾期天数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或者未将业主共有资金转入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公示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对违法行为予以劝阻、未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示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共有物业或者物业专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合相关专营单位维修养护、改造物业管理区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设置管线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未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告相关紧急情况和进行应急维修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退出、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逾期仍不退出、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的,责令退还逾期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按照逾期天数处以每日二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逾期月数每月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法追回,给予警告,并处被侵占或者挪用资金金额两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情节轻微的,处八万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十二万五千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规泄露业主信息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由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八万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十二万五千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逾期未拆除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实施该行为的个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三)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

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实施该行为的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处八万元罚款;

(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处十二万五千元罚款;

(三)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供水、排水专营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收移交的供水、排水设施设备或者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的,由水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三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六万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供电专营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收移交的供电设施设备或者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三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六万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供气专营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收移交的供气设施设备或者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的,由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三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六万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通讯专营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收移交的通讯设施设备或者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三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六万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其他相关专营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收移交相关设施设备或者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的,由相关专营单位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三万六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六万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 本实施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标准关于“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十九条 本实施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转载自互联网,本文观点不代表中国物业管理信息网立场,如侵犯版权,请联系删除。

(1)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shineshi的头像shineshi管理团队
上一篇 2020-06-20 14:27
下一篇 2020-06-21 08:00

相关推荐

  •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进一步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市监特设〔2020〕580号)要求,结合深圳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推进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20-12-11
    12.3K0
  • 深圳业主论坛联合多家媒体参与“开门修法”

    首次与第一现场合作,18家主流媒体支持,多部门参与,共同破解建筑外墙修缮难题。 2019年1月12日上午,由深圳市人大代表建议调研小组、深圳广电集团融媒体中心《第一现场》栏目联合主办,深圳市透明和谐社区促进中心、深圳市减灾救灾联合会、深圳住宅与房地产杂志社协办的第43期深圳业主论坛在福田区图书馆成功举办。 深圳市检察院、深圳市法制办环资法规处、深圳市城管局市容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物业监管处、深圳…

    2019-01-14 生活百科
    012.7K0
  • 恒大物业挂牌上市 总市值逼近千亿港元

    资本市场迎来第37家物企,这一次是“巨无霸”恒大集团旗下物业板块。 12月2日,恒大物业正式挂牌上市。随着港交所的一声锣响,也宣告着恒大物业以60多天的上市速度再次刷新了物企上市新纪录。 据此前公告显示,恒大物业此次发售价定为每股8.80港元,公司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69.16亿港元。截至目前,开盘报8.85港元,涨0.57%,总市值约956.76亿港元。 01 迅速做大 恒大物业拆分自恒大集团,历…

    2020-12-02
    02.7K0
  • “拉家常”议事会 议出社区治理新模式

    北京市大兴区创新开展形式多样的“拉家常”议事会机制,将协商程序化繁为简,一种“小事不出楼门、大事不出社区、难事不出镇街”的参与型社区治理模式已经形成—— 本报记者 安 娜 近年来,北京市大兴区不断健全社区协商议事制度,在推进“参与型”社区治理模式实践中,创新建立“拉家常”议事会工作机制。该机制的主要做法是:号召社区工作者和社区居民骨干通过主动巡查、入户走访、串门聊天等方式,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建议,进…

    2020-11-12 生活百科
    02.9K0
  • 物业提前撤场,如何收拾烂摊子?深圳一小区尝试业主自治却面临新问题

    ↑2022年11月,龙威花园小区停车场积水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周炜皓 编辑|官莉 杨程 原物业撤场后,龙威花园小区进入了业委会自治的状态。 龙威花园位于深圳市布吉街道京南路与中元路交汇处,1995年批地建设,于2003年05月20日开始入住。据该小区业委会介绍,目前整个小区居民共931户,还有几十家商铺,自小区建设开始,直到2022年11月1日,物业管理都由地产商大中华国际集团旗下深圳嘉毅龙腾物业…

    2022-12-30 生活百科
    01.4K0
  • 物业管理区域实体化与引入职业经理人的思考

    文/屈昌辉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副教授 [摘要] 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向何处去是许多学者和社会管理者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改革物业管理的行业现状,做好物业管理这一民生产业,需要从制度和管理的层面重新构建物业管理体制,而物业管理区域实体化和在物业管理行业引入职业经理人这两项制度可以从根本上理顺物业管理的各种关系,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良性运行。 [关键词]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实体化;职业经理人…

    2018-10-13
    03.6K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