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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第三法院宣判一起物业公司涉黑案

7日1日下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丽等11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首犯李某丽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万元,处罚金21万元;李某等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至九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东莞第三法院宣判一起物业公司涉黑案

暴力、威胁、滋扰……

他们在管理的小区为非作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丽于2005年12月注册成立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佳物业),先后取得了东莞市18个镇街38个小区的物业管理权。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李某丽以公司的合法外衣为掩护,自2014年开始吸收、招纳一批社会闲杂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李某丽为首,以李某等4人为骨干成员,以于某春等6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4年以来,李某丽及其组织成员依仗组织势力,通过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维持尚佳物业在各个小区的经营,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强迫交易4起,盗窃1起,寻衅滋事1起,非法拘禁及殴打他人共2起,致1人轻伤、3人轻微伤。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所管理的小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通过改装水表、多报水电度数盗取水费、私自出租空置房屋等方式非法敛财;通过停水停电、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收取物业管理费;通过故意伤害、诬告陷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压维权业主,以及阻碍成立新业主委员会实施更换物业公司等方式控制小区的经营管理权。在本地物业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造成了重大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11名被告人犯6罪

首犯获刑十六年六个月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某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某丽等8人合伙以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丽等3人合伙纠集多人实施随意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丽等4人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丽等10人均是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根据11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及悔罪表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东莞第三法院宣判一起物业公司涉黑案

来源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通讯员 | 钟紫薇

责编 | 卢纪如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转载: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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