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员不履责,甚至串通物业服务人侵害业主利益?今后,业主有权联名建议罢免。
9月27日召开的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三次审议。在前期物业合同终止、业主共有部分收益使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责任等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也做出明确。
01
建设单位出钱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现实中存在大量已建成但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小区,如何完善相关制度,引导其成立业主大会,促进基层群众自治?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建设单位在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的报告义务和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资料。新建和已建成物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均由建设单位承担,老旧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服务区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能否履职尽责,事关全体业主切身利益,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串通物业服务人侵害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只能束手无策吗?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的书面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业主大会表决。”同时进一步明确,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02
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
业主可提前终止合同
住进小区就有了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多年想换物业却换不了?一些物业小区长期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前期物业服务退出难的问题得到关注。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订立的涉及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切身利益的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被动性。
为有效保护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业主权益,此前的条例修订草案已经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此次提请三审的修订稿再次“加码”,“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关于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使用,既要防止被侵占、挪用,又要发挥共有部分收益的效用,切实维护好业主共同利益。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03
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
物业管理活动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好指导、协助、监督等职能职责,对于物业管理活动顺利开展至关重要。
为督促其依法履职尽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进行细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处理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蓉城政事记者 钟茜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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