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云汇检罚〔2022〕1号)显示,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逃汇的违法事实,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三条及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以120万元人民币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8月4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云南俊发七彩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俊发七彩服务有限公司为俊发七彩服务(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据中华网财经报道,俊发七彩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俊发七彩服务”)在2021年6月27日向港交所递交了招股说明书,中泰国际、国泰君安国际为联席保荐人。招股书显示,俊发七彩服务重组后的股权结构方面显示,俊发集团董事长李镇廷间接持股90.71%,为绝对实控人。
官网显示,俊发集团有限公司1998年创建于云南,是一家以“品质筑就生活”为使命,以“城市更新综合服务商”为定位,总资产突破1500亿元的全国综合性投资集团,拥有四家大型集团及200多个专业公司,员工总数1.2万人,服务60万业主,3万余户商户,新螺蛳湾商业直接就业15万人。2021年全国非公500强总榜排名281名,服务业民营企业87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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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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