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开发区公安分局北京路派出所将扰乱公共秩序违法人员崔某某(男,29岁)抓获。
经查, 2018年9月6日,分局辖区某小区业主崔某某因未在小区内购买或租赁车位,车辆不能进入小区,遂利用自己是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的身份,多次在微信群内煽动、鼓动其他未购买或租赁车位的业主驾车到小区门口堵门,并于当日将自己的车辆堵在小区门口,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进出小区,扰乱了公共秩序。
9月7日,分局依法对违法人员崔某某做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公安机关提倡广大群众通过合法渠道反应合理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对于假借“维权”之名实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文不代表平台观点
点击上方图片了解论坛
本文转载自互联网,本文观点不代表中国物业管理信息网立场,如侵犯版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