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秘书长李某多次召集其他业主,要求更换小区物业公司,引起了物业公司副总吴某、物业经理刘某的不满。随后吴某想“教训”李某一下,便伙同刘某找人将其砍伤。一审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但吴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1月11日获悉,北京二中院经审理,驳回吴某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北京某小区业委会秘书长李某经常带着业主“闹事”,让业主不交物业费、供暖费、水费等,并想召开业主大会,通过投票更换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副总吴某对此非常生气。一次,在李某带着十几个业主到物业公司收费室要拍照摄像时,双方发生冲突。吴某便想,找人“教训”李某一下,并称“就这人,老煽动闹事,打他一顿也不多。”
随后,吴某将李某指认给同在物业公司工作的老乡,委托其找人“教训”李某,并让物业经理刘某帮几人找个住的地方。“他们问我哪里有卖斧子,我就知道他们要打挑头闹事的业主,就带他们去了城北农贸市场。”
2005年6月11日上午,业委会即将投票选物业的前一天,李某从家中出来,刚走出小区大门口,就被从对面来的一名男子撞了一下肩膀。看到男子手里拿了一把砍刀,李某转身就跑,但还是在跑的过程中,后背、头部、肩部被砍了3刀。随后,李某报警。

“我就让他打李某,没让他动刀。”事发后,吴某表示,自己让老乡去投案自首,还给了老乡一些钱。事后,老乡被法院判刑。
但根据该老乡的证言,吴某此前和自己通电话时,还曾叮嘱他,“等李某出了小区再砍他,别在小区院里砍,这两天抓紧时间砍完赶紧走。”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刘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因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一审判决后,吴某认为其自愿认罪悔罪,一审庭审期间亦对案件的事实作了客观真实的陈述;其虽指使他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但并未授意他人使用刀棍等器械,其授意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原判量刑过重。
刘某对一审判决无异议。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吴某、刘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吴某所提,虽指使他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但并未授意其使用刀棍等器械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在案证言能够证明吴某指使老乡纠集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事实;其老乡的供述明确证实吴某指使其找人砍被害人;刘某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对吴某指使他人购买作案工具的行为亦能予以佐证。
综上,吴某应对其指使行为及由此造成的被害人被砍并致轻伤的后果承担责任,吴某的上诉理由及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吴某在一审期间虽曾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一审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对指示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亦未能如实供述。
最终,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吴某所判处的刑罚,量刑适当,驳回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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