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业主购买位于黄埔区的二手房屋后,因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亦未缴纳管理费,遭物管公司断电长达一年半时间。后该业主将物管公司起诉至法院,经历一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物管公司须向业主赔偿房屋空置费20700元。
记者从广州市中院获悉,2018年,卢某向他人购买了广州市黄埔区某小区住宅809房,并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同年6月,卢某进场装修时,发现该房屋无法通电,与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A公司多次协商,随后又到街道办理处信访反映情况,但都未能解决问题。
卢某遂向黄埔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配合其接通房屋用电,并向其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赔偿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房屋空置损失费22800元。
A公司称,卢某与原业主未到A公司处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卢某从未与A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也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物业维修基金等,双方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A公司还称,在接管案涉小区楼盘后从未对809房的水电线路作任何改变,也从未切断该房的电路。
据了解,黄埔区供电局作为第三人参加了本案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已于2008年将公用低压电线路接通至809房所在小区的各用户电表。
黄埔区法院作出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卢某房屋空置费20700元。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取得房产证即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指出,A公司是809房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自卢某2018年5月8日取得809房不动产权证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后,双方即依法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卢某与原业主未到A公司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不影响卢某与A公司之间相关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建立。
A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相关的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业主的正常用电。本案中,供电部门已将公用低压电线路接通至809房所在小区的各用户电表。虽无直接证据证明A公司对案涉房屋采取了断电措施,但结合黄埔供电局的证据以及卢某向街道相关部门信访反映的事实,可认定系A公司妨碍接通水电导致卢某不能使用房屋。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侵害了卢某对房屋的使用权。
本案中,A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妨碍业主接通水电,作为业主的卢某因此无法对案涉房屋进行居住或出租,进而造成房屋空置。A公司应对其上述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卢某请求按照案涉房屋的市场租金标准计算房屋的空置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卢某提供的《资产评估咨询报告》,认定案涉房屋在2018年-2019年期间的租金价值为1150元/月。卢某已于2018年5月8日取得案涉房产的产权,但其确认从2018年6月左右装修时发现没有电。因卢某不能明确案涉房屋没有电的具体时间,酌情认定案涉房屋从2018年7月1日开始被断电。卢某请求空置费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底。综上,A公司应向卢某赔偿房屋空置费为20700元(1150元/月×18月)。
采写:新快报见习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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