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原告房地产公司是该小区的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内容为建筑住宅楼4幢、地下一层地上七层。
原告房地产公司诉称,小区建成后,59个地上车位和植草砖车位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测绘中心等部门验收合格。
房地产公司:
这59个车位是通过竞标出让土地后开发建设,应归属于我们。
此外,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对建筑区划内车位问题作出约定,即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及地下车位使用权、车库使用权、车棚使用权属于出卖人。
小区业委会:
地面停车位仅是利用了小区公共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范畴,其权益应当属于全体小区业主。
另外,这59个地上车位面积均未计入建筑面积,均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
判决驳回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小区规划内车位车库与非规划内车位权属的区别
规划内车位车库
是指建筑单位在开始建造之初经规划部门批准,并于建造完成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这种车位具有独立性、可分性,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书面合同方式,对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非规划内车位
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形成的车位,没有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所占用的道路或者场地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维护费用作为公摊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后续改扩建车位也应由业主共有。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如果合同中出现类似以下约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及地下车位使用权、车库使用权、车棚使用权属于出卖人。”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没有对格式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关于人防车位的权属和收益问题
权属
人防车位,是平时可以用于停放车辆的人防工程。由国家投资单独修建的地下防空建筑属于国家所有。由社会投资者投资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车位(即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当前,新建民用建筑时,开发商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建人防工程,这是开发商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因此,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国家。
收益
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在平时对其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但如果开发商与买受人签署《人防车位租赁协议》的,因开发商对人防车位仅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该协议性质上只是租赁合同性质,当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后,双方得续签。
▲江西法院综合自浙江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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