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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骑车被小区电动门带倒后死亡,亲属索赔64万,物业该不该赔偿?

业主骑电动车出小区时被正在关闭的电动门带倒摔伤,两个月后在医院去世,小区物业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10月15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在审理一起这样的赔偿案件时,驳回了死者亲属的诉讼请求。法官表示,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须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摔伤两月后死亡,亲属起诉索赔64万余元

去年6月11日中午,陆某从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骑电动车出门时摔倒在地。事发时,一女子骑电动车出门,物业保安打开电动门让女子通过,在电动门缓缓关闭同时,陆某骑电动车抢先一步通过电动门,结果被电动门连车带人一起带倒,后被送至医院入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陆某多处骨折,并进行了手术。去年8月,陆某因脓毒症休克在医院死亡。

两个月后,陆某的亲属作为原告向秦淮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4万余元。

业主骑车被小区电动门带倒后死亡,亲属索赔64万,物业该不该赔偿?

法院:自身有过错,不支持亲属赔偿要求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小区电动门并无质量问题,陆某在出门前并未按下电动门的按钮开门或者请物业安保帮忙开门,而是抢在电动门未关闭前强行骑车通过,结果被电动门带倒。陆某被电动门带倒系其违反电动门的使用方法所致,其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还认为,被告物业公司对于入住小区的人员不存在特殊的安全注意义务,且事发时电动门从开门到关门的时间短暂,原告要求被告物业公司在事发时迅速做出反应,给骑电动车强行通过电动门的陆某开门,显然过于苛责。

法官表示,在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基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提出赔偿义务人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原告陈述陆某长期居住在案涉小区,故陆某应当知晓电动门的使用方法。

此外,陆某的亲属也未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其他过错致陆某受伤,故法院最终认定其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法官:三个角度衡量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须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办法官表示,法律很难完全列举不同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且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则适用本身也需适应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而变化。

法官介绍,判断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可从以下三个角度衡量把握:一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障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二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障行为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从业者现阶段所应当达到的通常程度;三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否达到作为一个理性、审慎、善良的人所应达到的合理注意程度。

“同时,对于合理限度的理解亦要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在不同的客观环境或自身状态下,对危险防止或者控制所应具备的能力。”法官表示,本案中,正是基于上述对合理限度的把握,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物业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驳回了陆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来源:秦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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