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权的正确打开方式,应是召开业主大会或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依法定程序投票制订禁犬或规范养犬的相关公约。
据《大河报》报道,近日,河南郑州有社区发布“禁犬令”:三个安置区禁止养犬,所养犬只一个月内处理完,否则会处罚。对这一“禁犬令”,自是有人欢喜有人忧。喜的人终于不用再担心在小区内踩到狗便、突被狗吠,甚至被狗攻击了。忧的人则质疑“养狗是我的权利”“偌大的小区为何容不下一只狗?”
背后是人与人的冲突
养犬的确是项个人权利,只要合法行使,他人无权干预。但权利的行使,从来都有边界。这个边界就是在碰到他人的合法权利时止。
“禁犬令”合法吗?是否构成对养犬权的粗暴干涉?社区回应,曾以调查问卷方式征询村民、业主的意见,其中九成业主均同意禁止养犬。强调多数民意,就是要说服养犬人士,尊重“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结果。
在一个多元化社会里,有人爱狗狗,有人爱狗肉。对狗的态度完全不同的两类人,要相互说服并不容易。若只是在各自的空间里互不相扰,倒也相安无事。但养狗不可能不进入公共空间,能不能养、如何规范饲养,也因此进入了法治的场域。
近期就爆发了多起轰动全网的狗与人的冲突事件,当然这背后都是人与人的冲突。如何规范养狗,妥善处理狗与人的冲突,一时间成为社会焦点议题。在这个时间节点上,郑州某社区的“禁犬令”受到关注也在意料之中。对大多数不养狗的人来说,如果小区养狗欠规范或未被禁止,人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安阳老人”或“武汉女子”。但下一次有人被狗攻击甚至被咬伤,却未必会有一个记者“小莉”来帮忙。而当维权的不确定性是如此之高,小区生活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也会随之降低。
“禁犬令”需合乎法度
在减少狗与人的接触乃至冲突上,“禁犬令”是最简单也最直接的方式。但是,既然有“养犬管理规定”,就是认同养犬权,并在此基础上对养犬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社区“禁犬令”不但要有民意基础,还要合乎法度,以避免“多数人暴政”的嫌疑。
《郑州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订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村)民和业主应遵守公约。这一规定的法律渊源,显然就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小区是否禁犬,本在业主自治的权力范围之内。郑州此番试点“禁犬令”的小区为安置小区。安置小区通常居住密度大,人多空间少,在空间上和民意基础上均有“禁犬”的强烈需求,也应当得到正视。但自治权的行使,也应遵循法律规定。社区以调查问卷方式征询村民、业主意见,并非社区自治或业主自治的法定程序。这种问卷调查的结果,可作为决策参考,但不能作为决策的依据。正确的自治权打开方式,应是召开业主大会或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依法定程序投票制订禁犬或规范养犬的相关公约。
发挥群众自治作用
家是私密空间,小区是公共空间。法律并不禁止饲养宠物,同时法律对进入公共空间的饲养宠物行为又有必要进行规范。这是制订“养犬管理规定”的现实基础。
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制订一般性管理规范,而无法穷尽生活中层出不穷的规范管理诉求。这就有了社区业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自治空间。社区公约、乡规民约,是目前应用最广泛、最有效的基层自治举措。
在社区养犬问题,以及更广义的宠物与人的冲突问题上,应发挥自治的基础性作用,突出业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让业主通过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成为最后评判者和最终受益者。
同时,也应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切实提高基层治理的法治化水平,让基层自治在法律的护航下切入社会生活。更重要的,是通过自治提前预防纠纷,维护社区的安全与安宁,不断提升业主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王琳(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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